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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一起走进《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三)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起走进《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

一、如何加强社会矛盾化解?

1、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加强风险隐患治理和处置;

2、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化解预案;

3、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4、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依托家庭、村(社区)、单位、社会力量,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二、如何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1、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平安建设的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水平;

2、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规范网格工作事项,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3、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强对群防群治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地区平安创建、行业平安创建和单位平安创建活动;

5、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

6、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7、将平安建设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

8、引导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参与平安建设;

《条例》特别指出:

各级法学会应当完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为平安建设重点工作提出专业咨询意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三、如何规范考核与奖惩?

为了规范平安建设工作的考核和奖惩,落实平安建设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1、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量化指标体系,推动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2、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职责的平安建设主体,平安建设管理机构可以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受到挂牌督办的平安建设主体,在整改期限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优评先、晋职晋级;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官方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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