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xfj-0001-0031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9-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作动态 |
【普法园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释义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依据,由保密法、保密行政法规、保密规章、其他法律中涉及保密管理的法律规范、国际条约共同构成的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第二款明确保密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保密法律义务是宪法义务的具体化。义务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国家机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及参政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主要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青联、科协、台联、侨联等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企业组织主要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依法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满足社会需要的经济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事业组织主要包括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三款明确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境内外一切组织、机构和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等。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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