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xfj-0001-0033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0-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作动态 |
【普法园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释义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
健全保密管理体制是加强保密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建设。1951年政务院颁布《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年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国家规模的保密工作机制”的要求。1988年保密法确立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地方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体制框架。2010年保密法将1988年保密法中的“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修改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地位。
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本级党委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党的中央委员会设立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统一领导全国保密工作;中央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国家保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主管全国保密工作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下设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同级保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这种工作体制是在党和国家保密工作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保密依法行政。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省级、市级、县级保密局,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
来源: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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